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风险防控图 |
1 | 行 政 裁 决 |
1500-E-00100-140000 | 水事纠纷裁决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六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对争议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了解纠纷发生原因、争议焦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提出纠纷裁决建议。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组织有关各方落实政府裁决、水事纠纷处理意见或协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妥善处理或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水政法[2004]400号)第八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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