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事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省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基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全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担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 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 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 组织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全省各类民政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省民政厅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卫健委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省卫健委负责拟订全省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山西省行政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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